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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校园管理规定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1-09-12 10:49:45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         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
 
   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、工作、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,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校园秩序和育人环境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一条  学院的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,共同维护学院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。
   第二条  进入校园的人员,必须持有我院的学生证、工作证、我院颁发的其他进入校园的证章、证件。未持有规定的证章、证件的人员进入校园,应当向院长办公室申请批准,由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。
  第三条  凡进入校园的人员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院的制度,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,不得危害校园治安。违反规定的,师生员工有权向法制保卫处报告,法制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校园。
第四条  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,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,在通知学院有关部门后,方可进入。
    第五条 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,按指定位置停放。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速度行驶。
    第六条  保持校园的整洁卫生,做到不随处倒垃圾、不随地扔果皮纸屑,不随地吐痰,不在校园内遛狗、豢养家禽家畜。
    第七条  禁止在校园内开荒和毁坏草地。如发现毁树、毁草坪者,须按实际损失加倍赔偿。
    第八条 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树叶、垃圾等。禁止攀摘花果树木、踩踏草地。禁止在树上、草地上、绿化带上挂晒衣物。违者除赔偿其损失外,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。
    第九条  禁止在校园内排放废气、废液、废渣、粉尘,禁止在校园内丢弃放射性物品,禁止向小河倒放垃圾。
    第十条  禁止擅自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、广播、电视设施。违反规定的,学院有关部门可劝其停止活动,已经设置、安装的,学院有关部门可以拆除,或者责令设置、安装者拆除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禁止在校园从事一切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活动,不准张贴大字报、小字报和开展大辩论、串连等不利校园秩序稳定的行为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告示、通知、启事、广告、横幅等,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院指定许可的地点。散发宣传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党委宣传部同意。对张贴、散发反对我国法律法规、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、宣传印刷品的当事者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,要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办理。接受学院的管理,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。
   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、演讲、讲座、报告等活动,必须取得学院批准。在活动时,不得反对我国法律法规,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,不得宣传封建迷信,不得进行宗教活动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等活动,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院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、工作等活动。
   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封建迷信、看黄色书刊和录像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学院师生员工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,举止端庄大方、文明得体。男女不得在校园内勾肩搭背、搂抱接吻或有庸俗、轻浮等不文明的行为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 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。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,严禁在校园内流动叫卖。违反规定的,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外来我院承包经商、租住、建筑劳务等暂住人员,由法制保卫处严格依照《河池职业学院暂住人口管理规定》进行管理。
  第十八条 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,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,应当报请学院有关部门许可,做好留宿登记,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。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。违反规定的,学院保卫部门必须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。
    第十九条  保卫人员加强夜间值班巡逻。值班人员在学生宿舍统一熄灯以后,有权对校内逗留的人员进行讯问,被查询者应自觉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,主动出示证件,说明情况。凡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者,值班人员有权按照治安条例和我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   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,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,学校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;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  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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